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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坠床,养老院无急救经验延误送医致老人死亡,家属索赔52万,法院判了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在半夜突然坠床,工作人员在急救经验的情形下对老人进行抢救,无果后才拨打120,最终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应当承担延误救治的责任。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2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5日,因蔡某年老体衰,子女无法照护,在一番考察对比后,蔡某的儿子蔡某强把蔡某送到一所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蔡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二级护理。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及承诺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协议约定,入住期间蔡某生病需送医就诊的,在紧急情况下养老院有权决定直接送医院治疗。承诺书约定,老人在入住期间,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改变引起的所有可能的状况和结果,如生病,亡故等,均与养老院无关,由家属自行承担。蔡某强对协议和承诺书表示理解同意


2023年6月某天凌晨2:20,蔡某突然从床上坠落。2:27,护理员发现蔡某时已经呼吸困难、手脚抽筋。但护理员并没有直接拨打120,而是电话通知养老院的负责人李某。但李某以赶赴现场核实情况为由,仍未拨打120。之后李某在无急救经验的情形下按压蔡某胸口,当确定无改善症状后才拨打了120,此时距离发现蔡某坠床已超过20分钟。最终,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蔡某之子蔡某强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应当承担延误救治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52万余元。


养老院认为:蔡某入住前,双方已签署了承诺书,当老人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老人在院内如生病、亡故等不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蔡某强对养老院的诉请。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坠床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52118.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适合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特别是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而制定防范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否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蔡某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在发生紧急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拨打120,违反了及时救助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故对蔡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3、至于养老院主张承诺书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老人在院内如生病、亡故,养老院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


4、考虑到蔡某因心律骤停导致死亡,该症状具有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以及较短的最佳抢救时间等因素,法院最后酌情认定养老机构的迟延和懈怠行为,对蔡某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已生效。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机构、供给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养老院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努力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在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紧急救治是第一位的


本案例中养老机构应吸取教训,一是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服务规范和对象的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如本案中护理员能按规定要求,能对老人进行急救和及时拨打120电话,本次老人伤害事件是完全能避免的。


各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进行划分的。具体来说,因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老人自行承担责任;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的,由养老院承担责任;养老院和老人都存在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坠床风险防范工作


坠床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坠床是指从床上跌落于地面,坠床的高危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意识不清、运动障碍、视力障碍者、贫血或体位性低血糖、营养不良、虚弱、头晕长者等。 


老人在坠床,发生骨折后,长时间卧床还容易出现坠积性肺炎,如果病情比较严重,可能还会发展为重症肺炎,引起患者出现一系列不良并发症,甚至会引发脑膜炎等,重则会危及生命。


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应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上下床、睡眠时应拉好床护栏、应检查床单元安全。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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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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